导读: 下文是方圆众合法考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诉背诵考点汇总(下),全是满满的干货,绝对独家,考生们赶快背起来 ,背过可拿高分哦~
C6 共同诉讼
一、分类
普通共同诉讼 VS 必要共同诉讼
区别 | 必要共同诉讼 | 普通共同诉讼 |
诉讼标的 | 共同的 | 同一种类的 |
诉讼标的数量 | 只有一个共同的诉讼标的 | 有数个诉讼标的 |
是否可分 | 不可分之诉,必须合并审理 | 具有可分性,由数个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合成的,这些诉讼标的均具有独立性,并不一定合并审理 |
是否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 | 不需经过当事人同意,并且可以追加当事人 | 必须经过当事人同意才能合并审理 |
诉讼请求数量 | 一个或多个 | 多个 |
记忆点总结:
多个诉讼标的,但同种类,可以合并审理。
各共同诉讼人之间行为独立,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没有效力。
1个诉讼标的,必须合并审理。
1人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,对其他共同诉讼人生效。
二、常考的必要共同诉讼人
1.企业法人分立,因分立前行为发生的纠纷,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
2.追索赡养费,应当将所有赡养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(即使无赡养能力)
3.遗产继承案件,部分继承人起诉.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;
不愿惫来诉讼但又不想放弃钱,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
不愿惫来诉讼又不想要钱,不用列为共同原告
三、诉讼代表人
1.概念: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(10人以上),具有同一或同种类的诉讼标的,而推选其中(当事人)一人或者数人作为代表进行的诉讼,为代表人诉讼。代表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,为诉讼代表人(2-5人)
2.权限:
(1)其诉讼行为对其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
(2)放弃,变更,承认诉讼请求,和解必须经全部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惫
3.分类:人数确定的 VS 人数不确定的
可以是普通,也可以是必要
确定方式:全体or部分。若选不出:①必要,自己参加 ②普通,自己另行起诉
只能是普通共同诉讼,大家都不认识
确定方式:全体or部分,法院协商,法院指定
指定了诉讼代表人之后,有人服(参加登记的权利人),有人不服(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)去另行起诉了,但实际上生效的裁判对这些人有预判效力,无需另行裁到,要同案同判
C7 第三人
一、分类
去参加了诉讼:①有独三②无独三
没去参加诉讼:③撤销之诉第三人
二、撤销之诉第三人
本来是有独三or无独三,但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没能参加诉讼,发现这个判决侵犯了本人的权利
1.形成之诉(变更之诉)
2.起诉时间:知或应知其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
3.管辖:作出生效判决(终审判决)的法院
4.本人是原告,原审的原告和被告为被告,是一个新的诉,用一审普通程序,不服可以上诉
三、表格
有独三 | 无独三 | |
参诉理由 | 为主张自己的权利,将原告和被告一并作为被告起诉 |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厉害关系 |
参诉方式 | 依申请 | 依申请或依职权 |
参诉时间 | 案件受理后,法庭辩论终结前 *未参加一审,申请参加二审,可以调解→调不成,撤销原判,发回重审(不是告知另行起诉,怕有冲突判决) | |
诉讼权利 | 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| 绝对不能享有: ①管辖权异议 ②放弃、变更诉讼请求,撤诉 附条件(无独三要担责)享有: ①上诉 ②签收调解书,不签不生效(若无独三不担责,可以成为被上诉人) |
诉的地位 | 独立的诉,不会因为本诉的撤销而撤销 |
四、判断
1.有独三or共同原告?
2.无独三or共同被告?
判断方法:先找出原告、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
看这个人与上述法律关系有没有关系
如果是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,是共同原告or共同被告
如果不是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,是有独三or无独三
C8 诉讼代理人
一、分类:①法定代理人 ②委托代理人
二、 法定代理人
1.法律规定的,for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
2.代理权限:全权代理(不同于委托代理人),无需被代理人授权,根据自己的意志代理
3.法定代理人≠被代理人
(1)诉讼地位不同
(2)发生在他们身上的事件和法律效果不同,例:死亡
(3)法院判决针对的对象
三、委托代理人
1.受了当事人、法定代表人、法定代理人(有诉讼行为能力)的委托授权
2.代理权限:
(1)一般授权:程序性权利,签收文书之类的,不得代为承认、放弃、变更诉讼请求,不得和解、上诉、反诉
(2)特别授权:在委托授权书上写“全权代理”,但未写明具体授权范围的,视为一般授权。
(3)委托后的法律效果
①在法律规定范围内,对被代理人生效
②一般有了法定代理人or委托代理人,当事人本人可以不亲自出庭,但离婚案件除了不能表达意志外,应出庭,确实不能出庭,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
C9 证据
一、法定分类
1.当事人陈述
不要求当事人如实陈述,要求签署‘如实陈述保证书’
*如果拒不签署,并不必然导致其主张的事实不被采信
2.物证VS书证
3.收听资料VS电子数据
4.勘验笔录,无考点
5.适用规则:证人证言与鉴定意见
(1)证人证言
人: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,要有正确表达意思的能力
*无限人可以作证吗?不一定。有正确表达意思的能力即可作证
(刑诉:单位不能作证)
出庭:未经法院通知,证人不得出庭作证,以防证据偷袭。(依申请or依职权)
费用:败诉方承担吃住行和误工费(因为单位可能扣工资)
(刑诉作证由国家补吃住行,不补误工费,因为法律规定单位不能扣)
完人:必须签署‘如实作证保证书’,不签就不得作证并且自行承担相关费用
*无限人作证不签署‘如实作证保证书’也能作证
(2)鉴定意见
启动鉴定:依职权or依申请
应当书面,并签字、盖章;有不同意见,应当在鉴定意见书中注明,不能“少服多”
出庭:
情形:当事人有异议or法院认为应当出庭
后果:经通知,鉴定人拒不出庭,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,并且鉴定费可以要求返还
有专门知识的人(专家辅助人),1-2人,由法院通知来帮当事人陈述和质证的,因为他的出庭只能依申请,不用回避
二、理论分类
1.原始证据,传来证据(二手,转述,复制)
2.*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
判断:只看证据内容的完整性,不看来源和证明力的大小。
注意题干中是否有证据的内容,没有具体内容无法判断
3.*本证与反证
判断:是否是证明对象
是,待证事实是什么?谁承担证明责任?
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的证据是本证,无责任的是反证
C10 证明
一、证明对象
1. 免征事实:定理,生效判决确定的事实,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,自认的事实etc
*除定理外,皆可用相反证据推翻
2. 自认
(1)范围
法庭审理中,在起诉状、答辩状、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,对于自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
*不能自认:涉及身份关系、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法院依职权调查的
*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,法院不予确认
(2)效果
自认VS任诺
承认事实,并不必然败诉VS承认诉讼请求,必然败诉
(3)方式
明示,默示
委托代理人的承认:可以承认,但会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需要特别授权
*当事人在场对其承认不做否认表示的除外
(4)调解时放心大胆地承认,即使之后调不成,承认的事实不算数
二、证明责任
1. 判断:
(1)谁主张积极事实谁承担证明责任,解决80%的问题
(2)如果是侵权纠纷,先看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责任原则
*一般情况下,原告证明构成要件,被告证明有免责事由
在环境污染共同危险侵权中,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,由被告承担;
在搁置物悬挂物侵权中,构成要件中的过错举证责任倒置,由被告承担
2. 注意:
(1)以待证事实真伪不明为讨论证明责任的前提
(2)法定的!不能约定不能转移
(3)证明责任是一种假设和你拟定,不一定是真实的
三、证明标准
低了不行,高了也不行,要适当
*有证明责任才讨论证明标准;无证明责任则无证明标准
1. 一般标准:高度可能性
2. 特殊标准:排除合理怀疑
(1)欺诈、胁迫、恶意串通事实(保障合同稳定性)
(2)口头遗嘱(手心手背都是肉,怎么可能把钱够留给你呢...)
(3)赠与
四、证据保全
诉前证据保全
1.管辖法院:证据所在地,被申请人所在地,将在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(考察管辖)
2.30日内起诉or仲裁,否则解除保全措施
五、证明程序
1. 当事人及时举证。
2. 举证期间可以法院确定,也可以当事人协商后经法院批准。法院确定的,一审不少于15日,二审不少于10日。
*有困难,可以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延长。
3. 逾期提供证据的后果:并不必然不采纳,分情况。
(1)故意,不采纳;(2)故意,但重要,采纳,训诫,罚款;(3)不是故意的,采纳,训诫;(4)因客观原因or对方无异议,视为未逾期
4.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:(1)依职权(不用质证):for国家社会第三人,涉及身份,程序性事项;(2)依申请(要质证)
5. 质证:原则上公开质证,但涉及国家机密,个人隐私,商业秘密的不得公开质证
*公开质证≠公开审理
6. 偷拍偷录不违法,可以用;窃听窃录违法,要排除
7. 我让你交出书证,你无正当理由不交出,心虚,法院可以认定我主张的书证内容真实。如果你以妨碍我使用为目的而毁灭书证,可以罚款,拘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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